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内容
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
三、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需提交资料
(一)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申请岗位的名称、职能、主要特点、涉及职工人数和实施何种工时制度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明确计算周期;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实施方案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办法、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等规章制度。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包括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中休息的时段和安排)、考勤和考核管理办法、工资支付(包括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等规章制度。
(三)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在职职工签名表
(四)除国家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其它用人单位分别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期满之日前一个月提交申请资料,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上期实施情况报告。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市直属企业、部队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是市工商局的企业将需要提交的资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批。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
(三)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六、企业注意事项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405室3365700